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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局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公告
2016年04月27日

   广东省决定进一步规范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19日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该省明晰了2015年第16号公告中对产品认定检测机构的定义,同时还对申报免税的表单及流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公告》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首先,对2015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规定修订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其次,对2015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修订为——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税条件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详见以下该省文件链接附件1),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此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还指出本次修订追溯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原2015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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